EPR制度的确立,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适用的对象,即EPR制度的实施客体。产品的寿命、原料和成分构成、市场分布状态、再生材料市场、回收利用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都是在确定产品是否适用EPR制度时要考虑的因素。通常而言,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是决定的主要因素。从OECD国家的实施经验来看,较为成功使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品类型包括:包装、废弃物、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报废汽车、电池、轮胎、废油、油漆、地毯等。
针对如何判断产品是否适合实施EPR制度的问题,OECD工作组为决策者提供了一个简明的决策矩阵。因为通常而言,产品回收价值的高低和废弃物对环境影响的大小是决定该产品是否适合采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主要因素。根据以上两种主要因素,OECD工作组将产品划分成四类:
类型①:产品回收价值高,对环境的影响是任意的。对于该类产品,OECD工作组认为由于产品的回收价值高,可以获得正的回收收益,市场的驱动将会使得该部分产品得到良好的回收,可以自发地形成市场驱动的回收再生体系,无需刻意对其实施EPR制度;
类型②:产品回收价值低,对环境的影响也低。对于该类产品,OECD工作组认为主要依赖于企业的责任和消费者的行动,是一种自愿行为;
类型③:产品回收价值低,对环境的影响一般。对于该类产品,OECD工作组认为政府应该对其采取相关的措施,与企业协议解决对该部分产品的回收问题;
类型④:产品回收价值低,对环境的影响大。对于该类产品,由于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巨大,且负的回收价值使其缺乏回收再生商业潜力,需要政府政策的强制干预,是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首选。